云南省傣医药与彝医药重点实验室(筹备)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傣医药与彝医药重点实验室(筹备)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云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受云南省科技厅和依托单位云南中医学院委托,是本实验室的学术指导与评审机构。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民族医药相关领域的知名科学家,优秀中青年学术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治学严谨,学风正派。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实验室主任提名,云南中医学院聘任,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成员由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协商联合提名,由云南中医学院聘任,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
第五条 委员人数不超过十五人,本单位的专家不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五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连任不超过两届,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若遇特殊情况(如出国、调动等)空缺,则另行补充。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 审议重点实验室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科研活动的重大政策与措施,指导实验室确立学科布局和研究方向。
第八条 听取和审议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评议实验室的科研进展及研究成果。
第十条 审查和建议实验室重大学术活动,推动重点实验室的开放与交流。
第十一条 审定开放课题基金指南,审批开放课题基金申请,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议高水平人才培养和引进的计划、措施和工作。
第十三条 检查实验室建设的有关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通过讲座、短期工作、互派研究人员等多种形式支持实验室的研究工作。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作出表决。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表决,决议以超过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在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以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十九条 每年采用会议或通讯评议方式进行一次课题基金评审。
第二十条 实验室遇有学术方面的重大决策时,应报请学术委员会审议,征求学术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支持实验室的工作。对因各种原因不能发挥其学术委员会正常作用的委员,报请学术委员会主任和云南中医学院批准,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实验室的发展。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应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方便,为学术委员会了解实验室的工作创造条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并经三分之二委员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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