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傣医药与彝医药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云南省傣医药与彝医药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稳定、吸引、培养和聚集优秀科技人才,凝聚高水平学科研究团队,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五条 云南中医药大学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省级、地厅级和校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与重点实验室签订工作计划。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第八条 云南中医药大学科技处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云南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
第九条 云南中医药大学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组织公开招聘和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推荐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三)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做好评估和检查。
(四)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
第三章 建设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根据规划和布局,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十一条 整合云南中医药大学现有校级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点实验室的建设。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不超过两年。主管部门和云南中医药大学提供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保障。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完成后,由云南中医药大学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云南省科技厅,科技厅组织专家验收。
第四章 运行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云南中医药大学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云南中医药大学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择优推荐主管部门聘任,报科技部备案。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不超过六十岁。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八个月,特殊情况要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云南中医药大学推荐,主管部门聘任,一般应由非云南中医药大学人员担任;委员由云南中医药大学聘任。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五人,其中云南中医药大学本校专家不超过三分之一。
委员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
重点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骨干固定人员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其余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由骨干固定人员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核准。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
重点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少部分课题可由固定人员或团队自由申请,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并可支持新引进固定人员的科研启动。
第二十三条 自主研究课题期限一般为2年。重点实验室对自主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验收。课题的检查和验收坚持“鼓励创新、稳定支持、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建设成为本领域国家公共研究平台:并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云南省科技厅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五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一至两个领域的重点实验室。具体评估工作委托评估机构实施。
第二十六条 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五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依据本办法制定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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